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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的經濟學分析源於一九六六年寫博士論文時我解通了佃農理論的密碼。佃農是一種分成合約,地主與農戶把農產品的收穫以一個百分率分享,沒有固定的租金或固定的工資。我提出的理論與事實的引證皆支持着佃農分成、固定租金、固定工資與地主自耕這四者是有着相同的產出效果,跟傳統之見有別。既然產出的效果相同,我不能不問在同樣的產權局限下,為什麼市場會出現很不相同的合約安排。
這就帶到合約選擇的分析,而博士後我跟着發表合約結構,婚姻合約,蜜蜂租約,價格管制對合約的影響,座位票價,發明專利與商業秘密的租用,中國改革的合約轉變,公司的合約安排,石油交換合約等。可以說,我的經濟學研究全部跟合約有關。當年我是非常幸運地一腳踏中了一個龐大無比的金礦,或是走進了一個新天地,於是不斷地走下去。
我要到二○○三年考查中國的經濟制度時,試行解通這制度的密碼,才肯定我想了多年的一個問題:人的行為不可以沒有約束,在社會中約束人與人之間的競爭局限是產權制度,而產權制度可以看為合約安排。豁然開朗,風俗、宗教等皆可看為是有約束性的合約安排。產權與合約基本上是同一回事,二者選其一來解釋在社會中因為人類競爭需要約束而出現的行為,從合約那方面處理較為優勝。通過產權的角度處理好些時來得過於抽象,要推出可以驗證的假說比較困難。
產權的界定決定制度,制度的選擇也就是合約的選擇。從合約的角度處理人與人之間的競爭,是我知道最能方便地推出驗證假說的方法。漠視產權或漠視合約,重要的交易或制度費用這項局限不知放到哪裡,可以驗證的解釋行為的假說不容易推出來。本卷從約束競爭的角度看合約,指出制度的形成是合約選擇的結果。
——張五常 二○一七年二月